變更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甲乙雙方的基本信息。
2.原合同條款。
3.修改后的條款。
4.生效及其它。
5.雙方的簽名。
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1、訂立合同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
2、在提出變更或撤銷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對社會,對他人無影響的有效要件,如果當事人無異議,則可以正常履行,視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對合同的變更或撤銷有選擇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