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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份完整的租賃合同中,租金的給付時間也應該是明確而又具體的,本不應產生爭執。而本庭受理的北京三友通達公司訴劉鵬的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雙方便對租金給付時間產生了爭議,雙方爭執點為在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簽署了一份搬遷協議(因涉案租賃場所面臨拆遷)約定:出租方履行告知義務及時責令承租方從即日起搬遷,限期一個月(截至2005年11月18日),自2005年7月1日至搬遷之日止,房屋租金及水費于搬遷之日一次性付清。直至2008年,上述租賃場所仍未被國家拆遷,承租人也未從承租場所中搬遷。承租人劉鵬拖欠租金至訴前。后北京三友通達公司因劉鵬拖欠租金致使租賃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而劉鵬則辯稱其并未拖欠租金,只是雙方約定的給付租金的條件尚未到來,故其不存在違約行為。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即租金的給付時間。本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雖在搬遷協議中約定租金在搬遷之日一次性給付,結合雙方對搬遷期限的約定,承租人劉鵬應在2005年11月18日之前搬遷。但從之后實際情況的發展看,上述地方并未拆遷,故該搬遷協議對雙方并未有實際約束力,現劉鵬主張須在搬遷之日一次性給付租金的抗辯缺乏事實支持,最后,我院認為在該案中雙方仍舊應履行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金給付時間的約定。被告劉鵬拖欠租金即構成了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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