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況】
服刑人員劉某,男,漢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文盲,安徽省阜南縣人,因搶奪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9)合刑初字第135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違法所得予以追繳。2010年1月21日,投入監獄服刑。2012年9月3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劉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4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劉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刑期起止:2009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案件辦理過程】
2019年1月10日,監獄下發2019年第一批減刑假釋案件報卷的通知。
2019年2月2日,阜陽監獄三監區召開全體人民警察會議研究提請對罪犯劉某建議假釋,會議充分綜合考慮以下方面:1、罪犯劉某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2、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3、罪犯劉某2017年1月7日繳納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于,2019年2月1日退繳贓款人民幣五萬六千三百八十六元,能夠履行生效判決中的全部財產性判項。4、2012年9月3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劉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4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劉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2010年1月21日,投入監獄服刑,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且本次提請假釋罪犯獲得七個表揚獄政獎勵、一個記過處分。經三監區全體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建議對劉某假釋。相關假釋案件材料報送刑罰執行科。刑罰執行科委托阜南縣司法局對劉某社區影響進行評估。
2019年3月12日,刑罰執行科初步審查對劉某提請假釋案件相關材料,初審以下方面:1、監區提請劉某建議假釋案件材料齊全、完備、規范。2、劉某履行生效判決中的全部財產性判項。3、阜南縣司法局社區影響評估意見為劉某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4、阜南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阜南縣司法局某某司法所、阜南縣某某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劉某家庭共有住房四間,耕地4.5畝,妻子打工,家庭經濟收入穩定,生活有保障。
2019年3月18日,安徽省阜陽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根據刑罰執行科的審查意見,召開會議進行評審,邀請阜陽市人民檢察院駐阜陽監獄檢察室檢察員列席會議,作出同意提請罪犯劉某假釋的評審意見,并按照規定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沒有監獄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
2019年3月26日,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意見如下:對劉某提請假釋案件,符合法定條件,程序合法,同意提請假釋。
2019年3月27日,安徽省阜陽監獄監獄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劉某提請假釋,符合假釋條件,提請程序合法,提請假釋案件材料齊全、完備、規范、有效,作出提請楊金祥假釋的決定。刑罰執行科按照監獄長辦公會決定,制作《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檢察機關審查意見一并通過網上辦理減刑假釋系統發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案件辦理結果】
2019年4月12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對劉某假釋案。
2019年4月23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院認為,劉某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經劉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影響評估,認為其監管、幫教條件較好。故劉某符合法定假釋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劉某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限,自假釋之日起計算,即假釋之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