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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監督的范圍包括哪些,偵查監督的途徑和措施有哪些
一、偵查監督的范圍包括哪些
偵查監督的內容有:
(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
(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
(3)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涂改證據的;
(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錯案的;
(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7)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銷案件而撤銷案件的;
(8)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
(10)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
(11)在偵查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的。
偵查監督的途徑和措施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應當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現違法情況,應當提出意見通知公安機關糾正。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所檢察部門發現偵查中違反法律規定的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違法意見。
(2)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糾正。
(3)訴訟參與人對于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及時審查,依法處理。
(4)對于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情況,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違法情形的,應當通知糾正。
(5)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在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對于情節較輕的違法情形,由檢察人員以口頭方式向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提出糾正,并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的時候,由部門負責人提出。
對于情節較重的違法情形,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后,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6)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回復,監督落實情況;沒有回復的,應當督促公安機關回復。
(7)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不被接受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意見正確的,應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違法的意見錯誤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糾正違法通知書,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
(8)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起訴部門發現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本院偵查部門審查,并報告檢察長。偵查部門審查后應當提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對于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9)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或者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情節分別處理。情節較輕的,可以直接向偵查部門提出糾正意見;情節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報告檢察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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